问题 | 股权出质和质押权的区别 |
释义 | 一、股权出质和质押权的区别 股权出质和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获得股权的方式不同; 2.目的不同;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二、股权质押后可不可以提存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质押后出质人想提前转让股权的,可以通过提前偿还担保债务或者提存的方式实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三、抵押权与质权哪个优先 抵押权与质权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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