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聘用人员工伤待遇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聘用人员工伤待遇如何认定 聘用人员工伤待遇的认定标准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待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待遇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待遇: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等。 2.申请伤残待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3.申请工亡待遇: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表;等等。 ![]() 三、工伤能否申请二次鉴定 工伤能申请二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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