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手续 |
释义 |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手续有如下几种情况: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网提醒,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二、协议离婚未成签的协议可反悔吗 协议离婚未成签的协议可以反悔。法院并不会按此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之所以要在财产分割上让步,其目的是为了能顺利离婚,故这一协议应属于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所附条件并未成立,因此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三、离婚的特殊保护 离婚的特殊保护是指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2.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引用法条: [1]《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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