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主体是否可以劳务分包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主体是否可以劳务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不可以劳务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 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二、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法律特征 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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