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条件 |
释义 | 一、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条件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法律网提醒您,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引用法条: [1]《简易程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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