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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释义
    一、企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房屋面积计算。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企业拆迁可以要求土地置换吗
    企业拆迁可以以地换地。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于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具体的补偿细节还要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去哪里投诉
    法律网提醒你,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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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2: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