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是什么权利 |
释义 | 一、留置权是什么权利 留置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是: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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