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一、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 1.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如下: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 三、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多长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1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此外合同订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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