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
释义 | 一、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有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种。一般取回权是指破产法以概括性规定形式所规定的取回权,即破产法无特殊规定,只要符合破产法的概括性规定即可享有的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及用益物权。特别取回权一般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仅仅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破产取回权有四大特征: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法律网提醒,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三、破产取回权的行使 取回权的行使应当以取回权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对于货币资金或实物变现后的资金则需要以“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即,即意味着具有独立性和特定化,独立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存在混同。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取回权并不一定通过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法院亦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实现权益的成本相对较低。取回权的行使须有时间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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