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
释义 | 一、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如下: 1.对于预约合同性质的股权回购条款,权利方不能直接主张回购合同上的回购权利,也不能主张回购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他违反的是预约合同。 2.对于预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预约合同签订回购合同,但如果违约方坚决不签订回购合同,法院虽然可以判决违约方签订,但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回购合同成立生效; 3.在违约方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转向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个主张的路径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释一对于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思路解决。 二、股权转让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三、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 股权回购条款,也俗称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部分人士认为对赌条款实际上有损合同公平、平等的契约精神,被投资企业实际上是出于无奈而被迫接受的,法律网提醒您,这种说法未免过于牵强,而忽视和歪曲了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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