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怎样的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如下方面: 1.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 4.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法律网提醒您,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 担保物权实现的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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