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
释义 | 一、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1.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法律网提醒您,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 三、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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