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子女一般多久合适,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几种 |
释义 | 一、探视子女一般多久合适 探视子女一般多久合适取决于子女的年龄,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法律网提醒,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二、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几种 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 三、探视子女的主体是否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探视子女的主体是否保护祖父母、外祖父母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存在争议,但是从法理上和情感上来说应当包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权利义务相对应,既然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其亦应享受因抚养义务而衍生出来的对未成年孙子女、孙外子女的探望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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