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资格有哪些,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 |
释义 | 一、监护人资格有哪些 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有: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再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 法律网提醒您,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3.破产人。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一般是指年龄尚未达到18周岁的孩子,其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 三、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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