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中的第三人有何限制,债权的基本特征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中的第三人有何限制 债权转让中对第三人的限制有: 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二、债权的基本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 三、债权的分类 债券可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1.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卷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发给你的债券是纸质的而非电脑里的数字。 2.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 3.记帐式债券。记帐式债券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以电脑记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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