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与领养的区别 |
释义 | 一、收养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与领养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收养与领养没什么区别。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收养证要怎么办理 收养证的办理要经过以下三种程序: 1.申请,收养夫妇二人亲自到民政部门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申请收养登记,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审查,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 3.登记,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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