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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和追认期限
释义
    一、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如下:
    1.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2.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
    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
    3.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二、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
    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网提醒,被代理人可以自行主动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可以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未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
    无权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1.当事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
    2.当事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
    3.当事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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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