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 一、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可以撤销合同; 2.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3.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显失公平。 二、可撤销合同由哪些特点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法律网提醒: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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