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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法律条文,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要素
释义
    一、买卖合同法律条文
    买卖合同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
    1.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4.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要素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要素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4.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够生效。
    
    三、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引用法条:
    [1]《民法典》第六百条
    [2]《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3]《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5]《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6]《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7]《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8]《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9]《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10]《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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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