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再犯吗? |
释义 | 一、未成年是否构成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条件主要是年龄,其年龄属于未成年并且违反法律就构成犯罪。 二、未成年是否构成再犯 从法律体例上分析。《刑法》第65条、第66条与第356条,分属总则和分则。前者是对累犯的规定,认定累犯的依据,后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前者是总则中的一般条款,虽然是对分则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分则中针对具体罪名的特殊规定,是优于前者的特别条款,因而两者相不能等同。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可见在实践中,把累犯与再犯作为不同刑罚的量刑情节对待,没有把累犯与再犯等同于起来,而且是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是在全国审判工作中形成较为一致意见。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来讲。毒品犯罪一直是立法者打击的重点。从修正前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八项罪中,包括了贩卖毒品却没有包括特殊累犯的三种罪,可见这一立法现实。毒品再犯罪作为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的力度、打击的决心,从立法开始就明显强于一般犯罪或是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基于这种打击力度的差异,毒品再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成立是正常的。另外,如果立法者有意把未成年人排除在再犯之外,修改《刑法》时对第356条也可增加“但书”内容,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这种立法上的改或没改,也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从审判工作中考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如果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系累犯,那么被告人失去了判处缓刑的机会,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毒品再犯,虽多了从重量刑的情节,但仍不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对未成年人审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则仍相一致。 三、未成年构成犯罪的情形 对于实施犯罪人年龄在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如果其犯了强奸、抢劫等重大罪行也是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而对于已满16周岁的犯罪行为人,只有触犯了任何法律所规定的的犯罪行为,都已经属于犯罪,需要为其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刑事责任。 法律网小编提醒您: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数罪并处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员,如果其在14周岁以前以及14周岁到16周岁都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只追究其在14周岁到16周岁所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而不可以将两个年龄阶段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数罪并罚,而未成年犯罪人若是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一些重大犯罪行为规定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不能追究其在16周岁以前的违法行为的,只能对其16周岁以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1]《刑法》第六十五条 [2]《刑法》第六十六条 [3]《刑法》第一十七条 [4]《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5]《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四条 [6]《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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