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
释义 |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一)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二)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五)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六)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 二、几种抗辩权的概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四)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对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可以改造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侵害。延期抗辩权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它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永久都可以行使的。 三、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的特征: (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三)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抗辩权的消亡一般是由于某些情况的比如说是因为在违约的时候恢复履约的情况,或者是因为合同无效不产生相应的抗辩权的情况。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形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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