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
释义 |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说明 (一)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二)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 (三)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现已修改为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 二、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什么是相关要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说明的相关知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处罚是不一样的,因此大家要多多注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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