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债权保全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到期债权保全的法律规定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债权人除了可以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还可以保全债务人的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 二、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一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麟。 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成,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峰,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莫某对**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公司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6.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公司、**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公司提出上诉,且申请对**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代理审判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姜 *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三、到期债权保全期限 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就会解除保全。但是申请保全人可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到期债权保全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当我们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衡量一下这个人有没有偿还的能力,信用好不好,若是这个人都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话,就不能再借了,千万不要不好意思。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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