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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原则
释义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原则
    (一)同地同价原则
    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农用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征地补偿价格要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原则
    在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时要注意与原补偿制度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不低于原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平均补偿价格水平相当。
    (四)区域间平衡与可比原则
    应按照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评估方法,充分考虑所在行政区的实际进行科学测算,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与周边地区可比,并以省为单位进行平衡。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又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县(市)级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农用地定级的基础上,按照农用地质量状况、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征地区片,并在标准耕作制度和一定农田基本设施状况条件下,根据区片农用地条件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的农用地平均征收价格。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被征收农用地质量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构成。农用地质量价格是指在标准耕作制度、一定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和正常年景条件下,根据农用地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 农用地所能实现的价格;社会保障价格是指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业培训等应得到的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准日一般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当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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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