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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释义
    一、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三)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教授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就重大疑难聘请国内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必要时,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5、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6、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7、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与否的合理建议;
    8、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上诉。
    (四)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
    1、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
    2、会见被告人,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3、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庭审辩论;
    5、精心准备辩护词,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
    6、领取二审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领导被告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诉,积极帮助被告人做好申诉工作。
    (五)律师代理申诉的作用:
    1、会见申诉人,调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针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思路,并征求申诉人的意见;
    2、精心准备申诉材料,提交有关机关,在合法的范围内,多方寻求影响申诉立案。申诉材料非常关键,申诉不是必须审理程序,立案的概率很小,申诉材料不成功,根本无法进入申诉程序。
    3、进入审理程序以后,申诉律师的代理工作和一审辩护律师的工作相近。 最后,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将是被告人的最后一线生机。
    
    二、刑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刑事案件司法过程实质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二)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的相关知识,嫌疑人在受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有他人来为自己辩护,当然并不局限于律师,只是因为律师在案件中更具有专业性的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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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