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二)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权限有哪些 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权限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怎么办的法律知识。通过上述的内容可知,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主体不适格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在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行为时,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时可以确认他的效力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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