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 二、行政拘留是否关押当事人? 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种类,行政拘留后违法人就会被送到行政拘留所,行政拘留所不同于看守所和监狱,一般来讲是不会被虐待的,同时也会给违法人看书看报的机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看电视),管理比看守所和监狱好的多,行政拘留决定只要下达后,是不会失效的,躲藏起来也是没用的。多交钱是不能免于被拘留的。 三、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所以暂缓执行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结果了,才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是否执行。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也就是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换言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是只能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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