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作为质押吗 |
释义 | 一、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作为质押吗 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贷款保证金等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如果仅设立了该账户,或者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协议约定,但没有将特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则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用于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 第三,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这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 二、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贷款额估算方式,可用合同价×85%,预估出大致评估价格。贷款买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开发人员)在该镇永久居住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一个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的信贷,贷款服务能力; (四)订立合约或协议,以购买房屋; (五)没有住房补贴的购房人的购房价格不低于30%的购房者首付;住房补贴的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 (六)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补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作为质押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作为质押,但是该账户应当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且双方具有质押的合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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