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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释义
    一、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据此,法院应当在保全财产后,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5、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具备条件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六)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财产保全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有些人会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或者毁灭财产,所以财产保全目的是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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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