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先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 (一)先合同义务有以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 2、主体特定性,须订立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 3、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违背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与其他的法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四)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五)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 三、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一定的义务违反作为前提。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之间由没有任何关系逐步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及信用关系的增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渐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接触的增加,信用度也在增加。善意当事人可能会基于这样的信用关系而向对方付出自己的一些信用。由于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双方之间还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强制关系存在,因此,善意当事人向对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对方的信用来维持。在这样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发生是由一方当事人违反信用出于恶意而导致的,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合同订立过程中恶意违反信用的行为加以规制,民法便给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加以先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先合同义务有以下特征:1、先合同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2、主体特定性,须订立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3、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违背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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