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履行抗辩权会产生哪些效力 |
释义 | 一、后履行抗辩权会产生哪些效力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多是有先后顺序。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中,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买方不愿先交钱,怕卖方收钱不发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义务,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第一,通观《民法典》合同编全文,结合考察《民法典》第255、257、258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第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第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后履行抗辩权会产生哪些效力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后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双务履行抗辩权互负给付义务,但在负履行义务一方及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抗辩权消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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