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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
释义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个人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必须是“个人住房贷款”,这点根据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判定;
    (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核实是否符合条件;
    (四)申请人在确定并完成上述事项后,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绍兴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的条件
    (一)转出申请条件:
    1.在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已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转入申请条件:
    1.个人已在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异地(或中直、国管、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只要是满足了相关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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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