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 |
释义 |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哪些情况下属于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此给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导致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时依照环境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加,造成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 第二,侵权行为判断的模糊性。环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是阻却违法之事由。因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忍受限度论”、“利益衡量论”就被推出。 第三,侵权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和缓慢性。环境侵权中,污染物的侵害往往借助于空气、水等媒介物而作用于人体,而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因此具有间接性;加害人的生产活动往往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导致侵害在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反复性。 第四,环境侵权既是私害,又是公害。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非特定污染源的符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因此,环境侵权不仅包括私害型,而且包括公害型。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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