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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
释义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
    (一)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二)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三)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四)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涉事车辆及相关物品,对其进行检验、鉴定;
    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有如下条件: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2、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二)委托鉴定
    1、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三)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四)重新检修、鉴定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2、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方面的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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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