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破产的概述 |
释义 | 一、宣告破产的概述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与破产宣告有关内容。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在人身自由权利上受到一定拘束,在公私法上一定资格丧失,如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候选人,撤销律师、会计师资格,不得充任股份有限责任公苛董事及监察人等,并且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权人不得个别行使权利,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 ![]() 二、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有: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三)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三、宣告破产后如何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宣告破产的概述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宣告破产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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