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规定 |
释义 |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规定 (一)关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 二、检察院抗诉的受理期限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抗诉的必要性是什么? 检察院刑事案件抗诉的意义是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及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合法利益。 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书的有问题,并提供证据证实该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检察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有不同意见,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相对被告人上诉而设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判决有意见(通常认为量刑过重),可以上诉,但如果被害人或提起公诉的公诉方对刑事判决有意见,就可以通过刑事抗诉来正确处罚被告人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规定及其相关问题,检察院抗诉一般只有在二审的时候才能够提起。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检察院抗诉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6]《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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