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三)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四)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 二、解除合同的方式 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协商解除、通知解除、仲裁或者诉讼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解除合同诉讼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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