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诉讼保全解除方式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三)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98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_________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________。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三、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解除要怎么申请 首先要向法院递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如果法院不解除财产保全,你们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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