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五)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 二、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 从取得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用益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2、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3、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为:特定事实+法律规定。在这里,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 (二)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2、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1)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 (2)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这三种继受取得方式的要件为:当事人合意+交付或登记行为。 (3)设定继受取得是在原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而新的物权是原来没有的,原物权人的物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只是在权能上会有所改变。新设定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而不能是所有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两类。 三、为何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对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所有权人的干涉。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人应当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当然,如果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我国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特征需要我们加以区别。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