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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
释义
    一、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二)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三)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四)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五)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区别
    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设定一个抵押,抵押物仍然归债务人使用、处置;质押则需将抵押物放置到债权人处,有债权人负责保管;而留置则一般是指由于对标的物的修缮等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方不履行的,则债权方行使留置权,一般在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较多。并且法律对留置权行使有特别规定的。譬如一艘货轮在海上遇险,经施救、修理恢复了原状,若货轮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费和修理费,则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
    抵押是不转移物的占有;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留置要转移物的占有;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押和抵押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三、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
    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与质押权要如何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将质押物转移债权人占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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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