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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
释义
    一、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二、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来执行异议
    (一)当事人可以提出来执行异议
    (二)利害关系上可以提出来执行异议
    (三)案外人可以提出来执行异议
    三、执行裁定的异议审查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及《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提出的执行异议形式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书予以驳回。根据《规定》第71条第三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二)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根据《规定》第72条、第73条和第75条要求: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规定》第72条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2、《规定》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消,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3、《规定》第75条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本规定72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本规定73条、74条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案外人是其他机关制作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比如,对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对公正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分别提交有关制作机关审查处理。
    (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
    《规定》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四)进行再审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对需要再审的案件,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再审中,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公正地作出裁判。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决。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的相关知识已经了解的很清楚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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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