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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变更登记之性质及法律后果
释义
    一、工商变更登记之性质及法律后果
    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此是以公司变更登记还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为生效的要件。
    通说者认为应该以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
    其一,从物权公示来看,一般物的价值愈大,涉及第三人利益可能性愈大,其公示程度就应愈大。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公司,具有固有的封闭性,故其股权公示程度较小。股东转让股权额必须征求其它股东的意见,召开股东会议,因此股权额只需在公司内部已登记,则不可能发生同一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股权转让以在公司变更登记形式已足以形成公示的公信力,也足以确保交易安全;
    其二,从股权转让的交易效率看,若股权转让需经两次登记才生效显然不符合当今经济交往中高效率的要求;
    其三,从契约自由看,工商登记机关与股权转让并无利害关系,且股权转让也一般不危害第三人或社会的利益,也无需国家机关干预。其四,工商变更登记体现的是国家对公司变更事项的行政管理,即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其补办登记,而不能由此而否定该民事权利的存在。
    
    二、公司变更流程
    公司变更流程因变更的事项不同,流程会有所差别。但是基本流程如下:
    (一)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准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三)经办人携带身份证明。授权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的流程
    (一)审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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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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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