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保和人保的区别 |
释义 | 一、物保和人保的区别 物保主要有两种,分别为质押和抵押;人保就是指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版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权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能是物保,关于人保,债务人不能自己保证自己会还款,只能找第三人来帮他保证。第三人既可以向债权人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人保。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只是对担保的一种分类)。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 二、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利益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保和人保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以及“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和“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责任分担问题”等其他拓展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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