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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报债权的性质一般是指什么
释义
    一、申报债权的性质一般是指什么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
    (三)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不得申报的情形
    (一)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二)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三)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三、债务人申报债权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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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