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线路事故程序 |
释义 | 一、线路事故程序 固定式电排站(点)的用电 一般有排灌专变台区线路,这是农改后部分村庄保留了农业生产专用变压器,该变压器及其配套的高、低压线路资产为村集体所有或某个电工个人所有。农业线路的维护一般由村集体或农民集资摊派,请当地农民兼职维护。县级供电企业与专用农业线路的产权分界点在供用电合同条款一般约定在高压分支线路或计量箱处。供电企业只负责抄表、收费,设备的运行维护和运行中的管理都由资产所有者承担。目前这种用电情况,所有的设备、线路都是50-60年代投资建设的,几乎所有管理者对维护工作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只停留在能将就用就行的态度上,很多设备、线路老化严重,超年限运行、超负荷运行现象已司空见惯。至今还有6米的方杆、木杆,横担甚至都是木棍,一档线路可以发现众多型号的导线,甚至铁丝多个接头相互连接运行,在恶劣天气下,常常出现倒杆、断线、接地等故障。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等技术指标基本都是不合格,线路损耗更是大的惊人。线路控制设备就是简单的跌落式保险(而且是用铝丝缠绕使用),没有安装任何避雷保护设备和漏电保护器,变压器接地也大多不合格。极容易造成人身和牲畜发生触电危险。 针对这种专用变压器农业线路,产权归集体或用户所有,供电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电网公司“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号召和“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战略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自身牵头根据每个专用台区的性质同当地政府进行协商,由当地政府和农户集资共同出资相结合,用于购买线路材料和人力工资,供电企业提供设计、预算等技术支持。每改造完一个台区后可以与专变线路产权单位签订代管协议,收取代管费用,并负有安全责任,排灌专线经过改造后,线路安全可靠。对村民自建的固定式泵房。应鼓励村民改建,低于泵房电源线路,电动机外壳接地等用电安全问题,供电所应主动帮助,给予测量等技术知道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标准,当地政府开展一次泵房用电达标活动,一个简易站房配电改造约500—800元左右,政府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资金,从而消除此类排灌站不安全因素。 二、农村用电收费标准 1、装表费用为600元(包括三相表和表箱),其它接线需用户自己购买; 2、还需缴纳临时接电费,按电表容量收取费用也不同,如是3*5-20A(接电容量为13kW),用户应交纳3380元(260元/kW),3*10-40A(接电容量为26kW),用户应交纳6760元。用电期限为半年,客户在结束临时用电并按规定缴清电费后,全额退还用户;若超过期限,则不退还临时接电费。 3、用户还需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需本人亲自签订。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认定 (一)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区别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区别构成本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进行。此时,由于本罪属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么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盗窃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三)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要认定某一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验收完毕、已交付使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行为人破坏的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库存的电力设备、废弃不用的电力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或修理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这些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财产毁损,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线路事故程序一般有排灌专变台区线路,针对这种专用变压器农业线路,产权归集体或用户所有。所以当我们面临着线路的事故程序的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积极地去解决问题。以上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线路事故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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