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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担保的作用
释义
    一、定金担保的作用
    (一)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支付的作用。但是,这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只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必须明确,以免引起纠纷。
    
    二、定金的法律特征
    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实践性,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预先支付性,定金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四)具有双重担保性。
    三、立约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一)立约定金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上述规定,未采取书面形式的立约定金合同应当无效。一些案件也是按无效处理。
    (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可适用于立约定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立约定金合同为担保合同的一种,是债权合同,可适用该条规定。
    (三)行为方式自由系私法自治的主要内容
    在定金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并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行为足以促使当事人审慎考虑其行为后果,并足以说明双方合同关系之存在,无必要一定要以书面方式为之。定金合同是否采取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立约定金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立约定金交付的事实和性质一致认可,立约定金合同应当成立并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定金担保的作用的相关知识,以及“定金的法律特征”和“立约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等相关拓展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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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