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播污秽物品罪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 |
释义 | 传播污秽物品罪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是向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通过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以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淫秽物品传播的行为,并构成了刑事责任的情形。 ![]() 一、传播污秽物品罪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 传播污秽物品罪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如下: 一般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网提示: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理解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传播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传播污秽物品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传播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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