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假与产假的区别 |
释义 | 一、计划生育假与产假的区别 计划生育假与产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其中,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 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 育手术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前者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 二、产假的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在通过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产假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计划生育假与产假的区别的相关问题。两者的内涵大不相同。如果您对计划生育假与产假的区别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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