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听证是必经程序吗 |
释义 |
一、破产听证是必经程序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听证并不是必经的程序,破产听证一般是在当事人对破产案件有争议时才采取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破产前必须听证吗 破产前必须听证。对于应进行听证审查的案件,法官助理经主审法官同意后,安排听证时间和听证地点,并在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根据《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第十四条听证通知书由法官助理制作,审判长签发。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应于听证三日前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 三、破产听证的程序是怎样 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债务人有关人员针对破产申请发表意见;合议庭对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债务人发表最后意见。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举证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依职权调查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必要,也可以接受或是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双方对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证据资料的意见。如果在听证会时形成新的争议焦点未能充分举证和辩论,合议庭可以决定再次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前,债务人要求不公开听证,以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理由是听证会上会披露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般情况下,围绕破产债权是否成立,破产原因等听证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财务信息,并不会涉及商业秘密。但也不排除债务人在否定破产原因或审查破产重整可行性时,披露产品研发阶段性成果、具体项目规划和推进情况等经营、技术方面信息。即便如此,在细节披露方式上可予以规避,也不应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实践中,债务人对进入破产程序并无异议,但在听证会上以此为由要求排除利害关系人参与,其动机往往并不正当,可能存在串通掩饰申请人不实债权等情形,因此需要严格审查。 综上可知,破产听证不是必经程序,破产听证一般是在当事人对破产案件有争议时才采取的程序,但是破产前一定要听证。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听证是必经程序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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