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聘请外国人如何处罚 |
释义 | 一、非法聘请外国人如何处罚 按人数处罚,非法聘用一个人罚1万并且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以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二、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如何赔偿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方式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法打击非法用工,是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三、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3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4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5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非法聘请外国人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非法聘请外国人也是属于非法用工的范围,如果公司违反非法用工,一样是会受到劳动法的制裁。非法聘请外国人的公司在发现自己行为不妥后,也愿意主动承担责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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